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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沈根发与黄树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根发,黄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沈根发,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水口村茅介桥*号。公民身份证3305111967********。被执行人黄树明,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石门镇崇安村黄家埭28号。身份证号:3304251969********。申请执行人沈根发与被执行人黄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17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61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