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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林志凯与林龙裕、林江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凯,林龙裕,林江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林志凯,男,201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法定代理人林延才,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高国川,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龙裕,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林江山,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文军,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凯与被告林龙裕、林江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凯以被告垫付的医疗费与原告实际损失接近,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志凯负担。审判员  蓝雪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少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