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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子孟与江礼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子孟,江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672-1号申请执行人黄子孟。被执行人江礼华。申请执行人黄子孟与被执行人江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江礼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黄子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礼华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礼华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江礼华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黄子孟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江礼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6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子孟如发现被执行人江礼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