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荥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咪与张坤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荥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张咪,女,汉族,生于1993年10月20日,住荥阳市乔楼镇李沟村二组133号。法定代理人张兰州,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7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坤朋,男,汉族,1990年8月16日生,住荥阳市广武镇樊河村樊河321号。本院在执行张咪与张坤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坤朋暂无能力还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咪表示可以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荥交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