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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856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被告刘某。原告中国某银行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0元,全部退还原告中国某银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长鹏审 判 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艳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