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河南胜利物流公司与李从义、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胜利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从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牧民一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从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从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从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鹿邑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李从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修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