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薪颖、李国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薪颖,李国栋,任秀芝,辽宁磅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071-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张庆,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永刚,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薪颖,女,汉族。被告李国栋,男,满族。被告任秀芝,女,汉族。被告辽宁磅礴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薪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李薪颖、李国栋、任秀芝、辽宁磅礴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712,79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银行存款2,049,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