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海峰、张士跃、曹金山、贾慧峰公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李勤华,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王海峰,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张士跃,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曹金山,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永城市。被执行人贾慧峰,男,1968年6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执行人李勤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峰、张士跃、曹金山、贾慧峰公证执行一案中,于2014年8月15日公证,该案的(2014)商梁证经字第943号公证书及2015年2月3日制发的(2015)商梁证经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申请人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03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谢时中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