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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康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康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海明人民陪审员  杜金霞人民陪审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杜兴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