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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春终结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李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万春,男,1958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万春因刑事犯罪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春撤回了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李万春出狱后有执行能力时,在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四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