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龚鑫鸿与廖文伟与周长辉、李德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文伟,龚鑫鸿,广州市侨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长辉,李德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文伟,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鑫鸿,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慧颖,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广州市侨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廖文伟。原审被告:周长辉,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审被告:李德鸿,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廖文伟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廖文伟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荔湾区,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场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