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成都鑫圣矿业有限公司诉王永健等4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鑫圣矿业有限公司,王永健,会理县关河高岭土矿,会理县关河镇人民政府,祁玉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成都鑫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苑明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永健,男,生于1964年7月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会理县关河高岭土矿,住所地:会理县关河镇黑依村。法定代表人王永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会理县关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理县关河镇。法定代表人牟洪云,系该镇镇长。被告祁玉绿,男,生于1975年5月17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圣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健、会理县关河高岭土矿、会理县关河镇人民政府、祁玉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思皓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力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