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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沈阳市龙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辽阳白塔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龙文商贸有限公司,辽阳白塔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78号原告:沈阳市龙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224号。法定代表人:孙国文,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雅睛,该公司员工。被告:辽阳白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96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波,职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龙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白塔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龙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龙文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龙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0���,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沈阳市龙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房晓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