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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滔,江苏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荣晨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