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商初字第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嘉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嘉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252号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通市工农路445号宏信大厦409。法定代表人冯晨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林,公司职工。被告王嘉道,1942年10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嘉道物业符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陆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顾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