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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淑贤申请执行郭士铎、张凤琴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贤,郭士铎,张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贤,女,1955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士铎,男,1945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凤琴,女,1947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淑贤申请执行郭士铎、张凤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淑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5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郭士铎、张凤琴将堆放于原告刘淑贤3745平方米耕地上的土堆和树木挪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士铎承担交纳执行费1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55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