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亚超与杜安东、刘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亚超,杜安东,刘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81号申请人:汪亚超,男,汉族,1986年11月21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杜安东,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生,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刘婷,女,汉族,1986年7月2日生,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4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杜安东、刘婷所有的皖N×××××牧马人小型汽车和皖N×××××马自达小型汽车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