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江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翟娟申请执行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亚平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翟娟,女。被执行人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被执行人四川省亚平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负责人:李东。翟娟申请执行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亚平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翟娟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翟娟撤销对被执行人开江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四川省亚平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的执行申请。代理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谭周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