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军与张虎平、康忠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张虎平,康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725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被执行人张虎平,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康忠平,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1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虎平、康忠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王军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78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虎平向申请人王军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虎平在银行的存款1万元、被执行人张虎平在执行中担保人张荣虎在银行的存款10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军,申请人王军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利息,现款项已全部兑现完毕。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乔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