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49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小平、章华琴与章华琴、章生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平,章华琴,章生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994-2号原告吕小平。委托代理人姜水琴,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华琴。被告章生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小平诉被告章华琴、章生友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生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吕小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华琴、章生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小平撤回对章生友的起诉。审 判 长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童栎丞审 判 长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