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重庆深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深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00号原告重庆深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600号1幢29-9号。法定代表人焦深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199号。法定代表人姚昌序,局长。原告重庆深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行为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深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深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深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深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伟人民陪审员 罗永仁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骆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