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刘耀新、薛丽珍、谭泽辉、谭银贞、谭信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刘耀新,薛丽珍,谭泽辉,谭银贞,谭信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南岸南兴二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61786835-2。负责人:梁美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翼、莫家辉,该行员工。被告:刘耀新,男,汉族,住广东省。被告:薛丽珍,女,汉族,住广东省。被告:谭泽辉,男,汉族,住广东省。被告:谭银贞,女,汉族,住广东省。被告:谭信和,男,汉族,住广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诉被告刘耀新、薛丽珍、谭泽辉、谭银贞、谭信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陈可盛审 判 员 宋志宏人民陪审员 胡杏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甘伟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