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申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闫风堂、赵福同与闫风堂、赵福同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闫风堂,赵福同,张光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申字第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风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福同。一审被告:张光武。再审申请人闫风堂因与被申请人赵福同、一审被告张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闫风堂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申请再审。1、被申请人认可打借条4.5万元,当时根本没有当场过付借款现金,这是重要的事实,写借条时,担保人张光武也在场。法院调取的几个证人证言根本与本案无关联性,更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的资金来源。2、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索要借条,被申请人用铁锨打击我的头部,使我住院,该案已经报警。3、二审认定借款事实错误,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本院认为:本案仍是借款本金交付事实是否真实的问题。本案中的借条在内容上清晰明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闫风堂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再审申请理由。我院(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闫风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闫风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发荣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