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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庆康正纤维棉制品有限公司与刘泽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107号原告:安庆康正纤维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汉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泽水,男,1972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肖富军,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庆康正纤维棉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泽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康正纤维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泽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康正纤维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六泽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安庆康正纤维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