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湖北华盛鑫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铜川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盛鑫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铜川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51号原告湖北华盛鑫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振击。委托代理人毛仁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存。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盛鑫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川市星海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盛鑫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本案关键证据为一份民事判决书,而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本案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无法固定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盛鑫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华盛鑫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6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湖北华盛鑫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