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7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黎婉玲,黎洪峰,何淑贞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72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经营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31弄1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晓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伟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瑜,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晓君,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董事长。被告:黎婉玲,香港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黎洪峰,香港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何淑贞,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黎婉玲、黎洪峰、何淑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2335841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广东良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两份诉讼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第一份担保函的担保限额为541537元,如申请保全错误,该公司承担偿付总额不超过541537元的担保责任;第二份担保函的担保限额为11794304元,如申请保全错误,该公司在担保额范围内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两份担保函的担保总额为12335841元。本院认为,原告仲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州丰彩快印有限公司、广州丰彩包装有限公司、黎婉玲、黎洪峰、何淑贞价值1233584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军梅代理审判员 饶志平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麦蔼平刘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