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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波恩渔业有限公司与无锡首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辛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波恩渔业有限公司,无锡首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辛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26-1号原告江苏波恩渔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03号3幢3单元1701室。法定代表人钱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李达,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被告无锡首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西路45-14楼。法定代表人辛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辛建。委托代理人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波恩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首善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辛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波恩渔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波恩渔业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波恩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810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江苏波恩渔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方 华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蔚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