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梁利与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利,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216号原告:梁利,男,被告: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龙山乡英城子村。法定代表人:吴光勋,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梁利与铁岭方正纸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云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利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份到被告处工作,约定月保底工资为1200元,双方未签订用工合同。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6100元。现起诉要��被告给付工资6100元、经济赔偿金1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梁利起诉后至今既不协助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也不缴纳公告费,故此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云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