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建立、陈清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建立,陈清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026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许国文,男,住龙海市。被告陈建立,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陈清山,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建立、陈清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7.00元,减半收取为1208.50元,由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