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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非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四川晔盛家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非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881050-X。法定代表人吴业政,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四川晔盛家私有限公司,公司住址: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杨柳垭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张保锐。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2015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达市达国土资罚(2014)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局作出的达市达国土资罚(2014)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015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四川晔盛家私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川分局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将土地上的建筑物自行拆除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四川晔盛家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章雪梅审判员  李 媚审判员  徐忠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