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二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闻哲与孙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哲,孙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299号原告:闻哲,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崔毕,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杰,男,约56岁,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哲诉被告孙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闻哲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