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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河,赵卫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565号原告:刘守河,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卫东,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守河诉被告赵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守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守河负担。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焦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