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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8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桂琴与张子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琴,张子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639号原告张桂琴,女,1941年1月5日出生,退休无业。委托代理人尹平,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健,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子清,男,1945年1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爱兵,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焦桂清,女,1951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琴诉被告张子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琴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张桂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宗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成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