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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诉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杨清发与吴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清发,吴浩,孙德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诉保字第50号原告人杨清发。被告吴浩。被告孙德群。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陈俊、吴浩应在四川省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的工程款300,000.00元予以冻结。并自愿用其与李大清共同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街道办事处张飞北路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21.2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阆房权证阆中市字第**号)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陈俊、吴浩应在四川省洪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的工程款300,000.00元予以冻结。二、对杨清发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街道办事处张飞北路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21.2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阆房权证阆中市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清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