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times,张×&times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承担。审判员 贾树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威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