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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37号原告李建军。委托代理人罗天兴,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上诉、参与诉讼、进行和解、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执行款(包括通过代理人个人账户转账)。委托代理人井昱琳,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上诉、参与诉讼、进行和解、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执行款(包括通过代理人个人账户转账)。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良华,男,汉族,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1号31栋2单元8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十堰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良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6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建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隆田审 判 员  吴文滔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姜瑞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