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2)合执字第00323号张会诉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一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被执行人:安徽一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法定代表人:季广,该公司总经理。2、被执行人:季广。3、被执行人:霍山安乐陵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霍山经济开发区世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彭永明,该公司总经理。4、被执行人:申祖平。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