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康洪逵与吴国正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洪逵,吴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康洪逵,男,1962年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国正,男,1941年5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康洪逵与被执行人吴国正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3)腾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吴国正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康洪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3)腾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2015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康洪逵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000元,受偿14000元,余款2000元。申请执行人康洪逵自愿放弃,以后不在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3)腾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