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坪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仕玲与肖显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肖显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坪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李仕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被告肖显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玲诉被告肖显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维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