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徐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代启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健,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大伟,女,生于1976年9月23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徐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厦居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曲刘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