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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金珍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华润万家博士眼镜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珍,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博士眼镜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965号原告:刘金珍。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博士眼镜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环村南街6号A栋02号。经营者:周利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珍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博士眼镜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珍于2015年6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珍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荣佳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