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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X与被执行人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冯X。被执行人赵XX。本院在执行(2014)昌民一初字第01289号申请执行人冯X与被执行人赵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