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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商)初字第04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田仲琦与卢永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仲琦,卢永明,高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4084号原告田仲琦,男,1988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新(系原告之妻),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卢永明,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被告高晴,女,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仲琦与被告卢永明、高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仲琦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田仲琦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仲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田仲琦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东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