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国将与被执行人钱晓波、刘晓玲、钱雪娟、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安庆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将,钱晓波,刘晓玲,钱雪娟,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安庆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方国将,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钱晓波,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刘晓玲,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钱雪娟,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晓波。被执行人:安庆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晓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9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晓波、刘晓玲、钱雪娟、安庆市盛德物资有限公司、安庆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101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