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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启东神龙机械厂与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神龙机械厂,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588号原告启东神龙机械厂,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文汇新村25号。经营者龚陈。委托代理人潘海平,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888号。法定代表人SeongWooNam,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涌、陆添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神龙机械厂与被告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神龙机械厂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神龙机械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神龙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8元,依法减半收取1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神龙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姚桢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施芊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