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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22号原告童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傅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童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当时双方在异地打工,恋爱期间聚少离多,接触很少,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于2013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双方无法沟通,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于2015年5月4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己与被告离婚,并且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相识及结婚的事实属实,但所述夫妻感情不和不属实,婚后双方虽因琐事吵架但矛盾不大,感情并未破裂,尚未到离婚的程度,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4日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4月29日因琐事吵架导致矛盾激化,两人开始分居。2015年5月4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双方感情还没有破裂,自己还爱原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未能进行。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已有两年多,目前分居才一个多月,之前还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告在此情况下坚持要求离婚,显属草率,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童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童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童某某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傅 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