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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章商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XX与王宝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宝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章商初字第1497号原告XX,男,生于1976年5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宝,男,生于1970年114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XX与被告王宝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王宝刑事犯罪,本案中止诉讼。恢复诉讼后,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宝目前下落不明、居无定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保留其后随时向王宝要求赔偿的权利,并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员  乔振洲人民陪审员  岳建敏人民陪审员  郭际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记录于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