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XX旺与张志强、胡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XX旺,农民。被执行人:张志强,农民。被执行人:胡凤祥,农民。申请执行人XX旺与被执行人张志强、胡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志强、胡凤祥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培 民审判员 刘 玉 胜陪审员 ���凤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尹 彦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