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玉财与被执行人承德鸿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连玉财,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鸿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隆化县隆化镇龙骧1幢。法定代表人史俊峰,经理。申请执行人连玉财与被执行人承德鸿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连玉财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承德鸿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拟履行给付12.4848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11.3万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8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