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立民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侯文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立民字第35号起诉人侯文祥。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侯文祥的起诉状。因起诉人未随案提交相关证据,故本院向起诉人发出补正告知书,要求提交其在诉状中提到的《离职协议》。2015年5月29日,原告代理人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称《离职协议》在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处保管,不能提交。起诉人侯文祥在诉状中称,自1997年以来,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陆续对包括起诉人在内的一千余名职工单方实行“离岗退养”措施,并通过《离职协议》和内部规定的方式向起诉人承诺:遇国家规定普调晋级时不影响晋级,并保证退养期间的工资待遇。办理完“离岗退养”手续后,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违背承诺和规定,不给起诉人增涨普调工资等工资待遇,至今已拖欠起诉人各类工资共计16.6656万元。起诉人数次主动与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但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始终拒绝向起诉人增加普调工资等工资待遇,其行为导致起诉人的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因此,起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补发起诉人自离岗退养之日至今拖欠起诉人的普调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综合价格补贴、工资性津贴、房帖、水贴、保险补贴、医疗保险补贴、浮动工资、公积金、退休养老金、教育基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共计16.6656万元;2、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将起诉人增补工资计入档案。经查明:2015年4月28日,起诉人等47人作为申请人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上述待遇。2015年5月5日,该仲裁委作出青劳人仲不字[2015]第19号决定书,以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对起诉人等47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因退养问题产生纠纷,并主张自离岗退养之日至今拖欠的相关待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侯文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芃芃审判员 明绍青审判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雅 来源:百度“”